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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工智能技术不断发展,人工智能作为“创新主体”生成发明对现行专利制度提出了巨大挑战,如人工智能生成发明是否属于可专利主题、发明人主体资格与人工智能生成发明权利归属如何确定、人工智能生成发明专利权保护对公共利益是否可能产生损害等。在客体制度中,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属于可专利主题,能够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要求,其中在创造性判断中有必要根据人工智能特点适当调整“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判断标准。在主体制度中,发明人需为“自然人”,在激励理论下探讨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权利归属,需要综合衡量各主体的作用、贡献度以及激励程度来进行确认。在限制制度中,有必要考虑人工智能生成发明专利权保护期的设定、充分公开义务的加强以及防止权利滥用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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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动物福利立法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动物福利是保护动物康乐的外部条件.立法层面,动物福利比动物权利更具有现实性和可行性.动物福利立法的宗旨不应当局限于保护动物自身,而应当上升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高度.动物福利立法的保护对象不应当局限于与人类有密切联系的具有感知能力的脊椎动物,而应当根据动物福利立法的宗旨加以确定.除了关注宠物动物、农场动物、实验动物、工作动物、表演动物和竞技动物的福利外,也应当关注野生动物的福利.野生动物的福利不仅仅限于免除或者减轻痛苦,更重要的在于保护野生动物的自然生态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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